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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31 15:08:44 |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及社会捐助。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含补考合格者);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

(六)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者;

(七)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八)延期毕业者。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此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培养层次

等级

占参评人数比例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博士

一等

20%

10000

全日制

研究生

二等

50%

8000

硕士

一等

5%

10000

二等

10%

6000

三等

40%

3000

推免生

一等

100%

10000

当年入校的

推免生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入校第一年参评的奖学金等次为二等或三等,从第二学年可以参加所有等次的动态评定。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推免生入学当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参加动态评定。

(三)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由各培养单位依据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和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最低线)、复试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70%+复试综合成绩×30%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支教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根据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作为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70%+复试综合成绩×30%。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二)本科直博、硕博连读、申请审核攻读博士研究生(博士阶段)可在第一学年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需参加奖学金动态评定。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各培养单位根据在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确定获奖等次。

(二)研究生用于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其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宁夏大学。

(三)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三条 同一学生一次只能获得一个等级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各培养单位统筹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工作。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集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在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时须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际出发,应充分考虑学术型、专业型和新入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和综合表现,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评分权重。在评审前,评审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审成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按照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期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1231前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恢复发放。

第二十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政策奖助。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6161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院

2020年11月9日